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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与被告韩殿学、韩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韩殿学,韩晓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559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深井镇。负责人:高国军,主任。被告:韩殿学。被告:韩晓华。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与被告韩殿学、韩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秀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