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与被告韩殿学、韩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韩殿学,韩晓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559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深井镇。负责人:高国军,主任。被告:韩殿学。被告:韩晓华。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与被告韩殿学、韩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秀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