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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跃星与何玉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星,何玉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832号原告:刘跃星,男,生于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被告:何玉科,男,生于1972年0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龙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星与被告何玉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跃星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跃星负担。审 判 长  王宇锋人民陪审员  童 忠人民陪审员  朱小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