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跃星与何玉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星,何玉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832号原告:刘跃星,男,生于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被告:何玉科,男,生于1972年0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龙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星与被告何玉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跃星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跃星负担。审 判 长 王宇锋人民陪审员 童 忠人民陪审员 朱小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