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勇与被申请人封加伟、朱爱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封加伟,朱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334号申请人:黄勇,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湘钢新一村**栋**号,身份证号码4303041957********。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封加伟,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彩霞花园*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303051970********。被申请人:朱爱文,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彩霞花园*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303021978********。申请人黄勇与被申请人封加伟、朱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申请人黄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封加伟、朱爱文的银行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黄勇以购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封加伟、朱爱文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