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7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执260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26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为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