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11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继玉,女,198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重坊镇银杏村*组**号。被申请人:张子珍,女,199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继玉与被申请人张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继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6119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子珍在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账户为62×××77的存款(应冻结14万元,已冻结4773.1元)。2017年7月21日,王继玉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6119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张子珍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14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6119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王继玉与张子珍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王继玉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子珍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子珍在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账户为62×××77的存款1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