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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881号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33.02元,减半收取计11966.51元,由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文彪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贤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