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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玲高新儒与公圆蒋继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高新儒,公圆,蒋继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159号原告:朱玲,女,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原告:高新儒,男,汉族,1955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圆,女,汉族,1985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蒋继川,男,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玲、高新儒与被告公圆、蒋继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玲、高新儒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公圆、蒋继川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玲、高新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朱玲、高新儒负担。审判员  邹利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