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海汉凯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苏融实业有限公司、陈山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凯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苏融实业有限公司,陈山,戴必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811号原告上海汉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为圣。委托代理人范仲兴,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冬生,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苏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兆标。被告陈山,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委托代理人杜晓辉,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必民,男,199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苏融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山、被告戴必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汉凯投资有限公司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汉凯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开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文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