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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震麟与郑代全、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震麟,郑代全,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震麟,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郑代全,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郑代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震麟与郑代全、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郑代全、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人78864.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郑代全名下的车户,但目前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8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渤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