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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君君、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君君,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夏汉桥,曾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胡君君,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法定代表人:夏汉桥,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汉桥,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曾建清,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君君与被执行人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夏汉桥、曾建清民间借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夏汉桥、曾建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夏汉桥、曾建清向申请执行人胡君君偿还借款本金213万元、本金利息670950元(以21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始至2017年5月17日止,按年利率18%)及迟延履行金25467.75元(以21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始至2017年7月2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84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款项共计2850817.7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夏汉桥、曾建清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2850817.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振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