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恢156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韦长红与仝松旺、王银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长红,仝松旺,王银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8**执恢156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韦长红,男,1976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仝松旺,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银锁,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韦长红与仝松旺、王银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银锁在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营信用社的账户000000182987113618890001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