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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光武、丁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光武,丁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582号之一申请人:魏光武,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丁红亮,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光武与被申请人丁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光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丁红亮名下位于相山区梅苑路北侧相山南路西侧金辉大厦1xx室(产权证号:14017xxx号)房屋产权、1xx-2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15005xxx号)、相山路西梅苑路北A东103-××号房屋产权(产权证号:16001xxx号)房屋产权、皖F×××××号车辆予以查封。该申请由淮北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魏光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丁红亮名下位于相山区梅苑路北侧相山南路西侧金辉大厦1xx室(产权证号:14017xxx号)房屋产权、1xx-2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15005xxx号)、相山路西梅苑路北A东103-××号房屋产权(产权证号:16001xxx号)房屋产权,期限为叁年。二、查封被申请人丁红亮名下皖F×××××号车辆的产权,期限为贰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魏光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永战人民陪审员  李时英人民陪审员  董筱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