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圆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天永、崔玉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圆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天永,崔玉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867号原告:吉林省圆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法定代表人:刘汉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荣,男,1953年4月17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天永,男,57岁,现住址不详。被告:崔玉灵,女,54岁,现住址不详。原告吉林省圆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天永、崔玉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张天永、崔玉灵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张天永、崔玉灵,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圆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喜宝人民陪审员 于桂莲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