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139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