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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邢玉虎与谢付忠、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玉虎,谢付忠,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1752号原告:邢玉虎,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谢付忠,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伊宁市解放路四巷74号。法定代表人:胡晓春,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文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玉虎诉被告谢付忠、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玉虎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6元,保全费1615元,由原告邢玉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世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柴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