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国胜、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胜,李明,项芳,项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国胜,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明,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项芳,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项宁,男,1957年8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胜与被执行人李明、项芳、项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及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22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明、项芳返还借款人民币43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张国胜,被执行人项宁在继承项容遗产价值范围内返还借款人民币43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张国胜,被执行人李明、项芳负担受理费15150元、执行费6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明与项容(已故)共同所有的位于广西××××号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容国用(2004)第0122012-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容县房权证容房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号:容县房容房共字第20046578号】,除此之外,本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及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2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兆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