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四川省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远彬、梁绍真、王应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四川省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应霞,王远彬,梁绍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926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原内江市兴隆村镇银行沱江支行)。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榕树巷8号1幢1层1-4、1-5、1-6、1-7、1-8、1-9、1-10号。法定代表人:许迅,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隆昌县胡家镇永和路。法定代表人:刘正美。被执行人:王应霞,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隆昌县人,居民,住天津市大港区。被执行人:王远彬,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被执行人:梁绍真,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江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