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爱梅与被执行人李振华、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爱梅,李振华,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郑爱梅,女,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津市鑫星嘉园***号。被执行人李振华,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河津市紫金北街洪福苑*单元*楼东。被执行人薛英,女,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紫金北街洪福苑*单元*楼东。申请执行人郑爱梅与被执行人李振华、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爱梅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爱梅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于2016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李振华拥有的河津市紫金北街洪福苑3单元8楼东房屋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李振华、薛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被执行人李振华拥有的河津市紫金北街洪福苑3单元8楼东房屋予以评估,现该房屋已评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振华拥有的河津市紫金北街洪福苑3单元8楼东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