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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0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小华与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华,蒋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0580号原告:何小华,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蒋欢,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何小华与被告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何小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小华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俞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澄澄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