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与罗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罗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7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区建设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914651838W。负责人:代毅,系该行行长,被告:罗校,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双水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与被告罗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以被告罗校已将逾期款项结清,并承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罗孝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禹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