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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胜龙、王昌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胜龙,王昌乾,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356号申请执行人:韩胜龙,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昌乾,男,成年,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伟,男。申请执行人韩胜龙与被执行人王昌乾、王伟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2017)鲁1321执恢35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