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胜龙、王昌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胜龙,王昌乾,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356号申请执行人:韩胜龙,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昌乾,男,成年,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伟,男。申请执行人韩胜龙与被执行人王昌乾、王伟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2017)鲁1321执恢35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