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良锋与黄世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锋,黄世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9695号原告:李良锋,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黄世海,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负责人:何中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婷,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良锋诉被告黄世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良锋、被告黄世海、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婷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第二次庭审原被告均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小汽车折旧费10000元、误工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一、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积极处理及定损,并已赔偿相关车辆的维修费,原告请求赔偿折旧费缺乏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二、本次事故并无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受损车辆为原告向租赁公司租赁的,对原告并未造成太大影响,而误工费是指受害者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实际收入减少,本案中原告并未受伤,原告主张误工费不合理,应予以驳回。三、原告并未受伤,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驳回。四、保险公司已积极处理并赔偿了相关费用,本案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黄世海的答辩意见:一、事故发生后,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被告黄世海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已赔偿给了原告。受损车辆并非原告所有,原告主张折旧费缺乏法律依据。二、原告并未受伤,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三、事故发生后,被告黄世海已积极处理了赔偿事宜,但原告还要求被告黄世海支付不合理的费用,并提起诉讼,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5日下午,原告驾驶的粤X×××××号小汽车(登记所有人为佛山市顺德区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世海驾驶的粤E×××××号车辆在北滘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世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定损,并已支付原告所驾驶的粤X×××××小轿车维修费。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小汽车折旧费10000元、误工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第一次庭审时,原告称其所主张的误工费实质上是指其赔偿给佛山市顺德区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黄世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两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对于原告所驾驶车辆的维修费用,原被告均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已赔偿。原告主张车辆折旧费缺乏依据,且涉案车辆也不属于原告所有,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原告在事故中并无受伤,原告主张误工费,理据不足。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称该误工费实质上是指其赔偿给佛山市顺德区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费用,但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良锋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8.75元(该款原告李良锋已预交),由原告李良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思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