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赵与宁波昌连华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赵,宁波昌连华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982号原告:杨赵,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告:宁波昌连华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兴业一路。法定代表人:董小情。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法定代表人:金明。原告杨赵与被告宁波昌连华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赵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赵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壹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