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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赵与宁波昌连华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赵,宁波昌连华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982号原告:杨赵,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告:宁波昌连华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兴业一路。法定代表人:董小情。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法定代表人:金明。原告杨赵与被告宁波昌连华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赵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赵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壹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