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与洪学著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洪学著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471号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耀,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南方,雷州市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洪学著,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雷州市。原告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洪学著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洪学著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从2014年2月14日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办理退休手续,承诺在退休工资中偿还。原告依约给被告借款5000元,被告办理退休手续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却拖欠至今未还借款。被告洪学著反诉称,其向原告预借5000元是为原告缴纳被告社保费5484.55元的,原告尚未及时办理结算。两笔数充抵后,原告还应补还被告484.55元。本院认为,本案属社会保险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的5000元如何定性。一、格式借款凭证有“退休社保费”字样;二、雷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反映洪学著、黄蔡由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洪学著等2人信访问题的办理答复意见”,两份答复意见中都证实被告洪学著个人代缴社保费,原告建筑公司承认单位经营状况不佳,目前退还有困难,今后公司经济许可才给予退还等事实。三、庭审笔录中,原告建筑公司也承认由于单位经营瘫痪,对于退休职工,社保费都是由职工自己去缴纳的。从以上证据可以判定,被告洪学著向原告建筑公司所借的5000元,是代原告建筑公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所以,涉案的5000元,名为借款,实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应属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因社会保险属于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因涉案的劳动争议还未经劳动仲裁,故原、被告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对被告的反诉也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二、驳回被告洪学著的反诉。原告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洪学著预交的反诉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保明审 判 员 何 波人民陪审员 陈美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麦霏霏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起诉;”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