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董文华与福建上医药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泰宁佳和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华,福建上医药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泰宁佳和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562号原告:董文华,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上医药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泰宁佳和店,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状元街北侧2号。负责人:叶美祥。原告董文华与被告福建上医药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泰宁佳和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董文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文华以双方已经庭外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上医药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泰宁佳和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董文华负担。审判员 江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雪梅附: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