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廖妹与广州市一德织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妹,广州市一德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56号申请执行人:廖妹,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被执行人:广州市一德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757445-9。法定代表人:李华德。申请执行人廖妹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一德织造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6】851-85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调解,被执行人广州市一德织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712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工资12446元,及另案(2017)粤0114执55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一德织造有限公司的设备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等待另案评估、拍卖得款后才可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工资12446元,及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设备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等待另案评估、拍卖得款后才可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