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齐会平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会平,张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齐会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0日,陇南市武都区人。被申请执行人:张伍成,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1日,陇南市武都区人。申请人齐会平申请执行生效的(2016)甘1202民初字16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伍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无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齐会平同意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齐会平申请执行(2016)甘1202民初字16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张伍成有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伊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