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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0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贾秀琴与贾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琴,贾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0398号原告:贾秀琴,女,1951年5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贾富贵,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贾秀琴与被告贾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贾秀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秀琴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秀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887元,由原告贾秀琴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2862元退还原告贾秀琴。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思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