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0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贾秀琴与贾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琴,贾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0398号原告:贾秀琴,女,1951年5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贾富贵,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贾秀琴与被告贾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贾秀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秀琴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秀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887元,由原告贾秀琴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2862元退还原告贾秀琴。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思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