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张万红与谢会会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万红,谢会会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4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希平,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会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鸿,广东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万红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0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7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张万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被上诉人谢会会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042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张万红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4元,由上诉人张万红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4元,由上诉人张万红负担,张万红已预交之多余部分,由本院退回5214元,原审法院退回960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云 宗审 判 员 张 秀 萍代理审判员 蔡 妍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尚宇楠(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