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凰朝食品商行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百信平价大药房凤凰园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凰朝食品商行,永州市冷水滩区百信平价大药房凤凰园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654号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凰朝食品商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向荣工业村合欢路**号。经营者:陈金龙,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百信平价大药房凤凰园分店,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中国银行凤凰园支行综合楼5-10号门面)。经营者:杨明。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凰朝食品商行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百信平价大药房凤凰园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18日立案。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凰朝食品商行于2017年7月24日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凰朝食品商行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凰朝食品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9元,减半收取1354.5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凰朝食品商行负担。审 判 员 周湘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