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庭、李杰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庭,李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276号申请人: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李杰华,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在执行刑庭与李杰华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3)冀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