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永菊与王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菊,王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189号原告:黄永菊,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振,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洲,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燕妮,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菊与被告王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交纳5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永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