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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前进诉安徽省阜阳商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前进,安徽省阜阳商业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4158号原告:肖前进,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安徽省阜阳商业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沙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景臣,该校校长。原告肖前进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商业学校(以下简称:阜阳商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前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阜阳商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前进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建校集资本金32000元;被告偿还原告集资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自集资之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9年春,为了解决商校发展基建资金短缺的问题,原阜阳商校校长法定代表人郝道臣与全校教职工经过协商达成共识由教职工有偿集资帮助学校发展,月息1%,且明确标注在集资凭据上。原告先后集资3.2万元。后学校经济下滑,在集资的教职工不断催讨下,校方答应待学校经济状况好转时,一定偿还本息。前任校长法定代表人杜明上任后学校经济创收丰硕,教职工催讨集资款但是校方主要领导却无诚意偿还教职工的集资款本息并以退还集资款本息为诱饵,骗取教职工手中带有标注利息的原始凭据。自2013年至今,原告和其他教职工多次找到校方催要集资款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阜阳商校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状或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肖前进系被告学校教职工。1999年4月,被告阜阳商校以建设学生宿舍楼急需用款为由,于1999年4月29日向原告集资借现金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该条据上注明“月息1%”。被告阜阳商校于1999年4月30日又向原告集资借现金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该条据上注明“月息1%。”被告阜阳商校于2002年1月9日向原告更换集资款条据12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该条据上仅注明“集资”没有注明利息。后原、被告就退还集资款及利息的相关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肖前进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肖前进向人民法院解释集资款利息按月息1%均要求从集资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12000元集资款的条据是学校给其换据,原集资款条据约定月息2%,换据后虽然没有注明利息也应当按照银行的贷款利率计息。另查明: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4.90%计息。上述事实,由原告身份证、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阜阳商校共计向原告集资借款32000元,原告肖前进提供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阜阳商校应当予以偿还。其中2笔10000元集资款明确约定了月利率1%不违反法律规定,利息应当据此利率据实计算。另外1笔12000元集资款条据没有注明利息,原告肖前进没有提供出其它证据证明约定了利息,其要求按照月息1%计息不予支持,但是人民法院考虑到阜阳商校集资占用该笔资金用于学校建设给原告肖前进的确带来利息损失,本院酌定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4.90%计息。经计算:1999年4月29日集资款10000元到2016年8月31日计6334天,利息为:10000元×1%÷30天×6334天=21113元。1999年4月30日集资款10000元到2016年8月31日计6333天,利息为:10000元×1%÷30天×6333天=21110元。2002年1月9日集资款12000元到2016年8月31日计5348天,利息为:12000元×4.90%÷365天×5348天=8615元。3笔集资款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利息总计为50838元。被告阜阳商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阜阳商业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原告肖前进集资款本金32000元及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的利息50838元,合计828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1元,减半收取93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