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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执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君海、刘小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海,刘小勇,赖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924号之一申请人张君海。申请人刘小勇。被执行人赖福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君海、刘小勇与被执行人赖福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赖福生所有的位于大余县步行街的店面,现因被执行人赖福生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载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赖福生所有的位于大余县步行街的店面(不动产权证:余****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家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