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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费佩幼、宋乐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佩幼,宋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917号申请执行人:费佩幼,女,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宋乐琴,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佩幼与被执行人宋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乐琴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费佩幼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