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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慧英与左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慧英,左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慧英,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左来,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慧英与被执行人左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未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左来名下账号为6236682920009495787、5217587500003728841的账户,冻结期限分别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另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