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13611号梅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3611号原告梅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东升(经济开发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681690090。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赖域,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力新街1号1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93173L。法定代表人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39000元的财产,担保人王某向本院出具担保书,同意以其名下银行账户(户名:王业文,开户行:广发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账号:62256802210043344153)内人民币39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9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某名下银行账户(户名:王业文,开户行:广发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账号:6225680221004334153)内人民币3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