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绥江县三渡煤矿零号井、李国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绥江县三渡煤矿零号井,李国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民终1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绥江县三渡煤矿零号井。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投资人:蔡沂明。委托代理人:王云英、罗宁娜,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清,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上诉人绥江县三渡煤矿零号井(以下简称:“三渡零号井”)与被上诉人李国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绥江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6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李国清从2007年2月起在三渡零号井从事采煤工作。2014年2月25日,三渡零号井与李国清签订《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5日至2015年2月25日,李国清的工作岗位为采煤,工作地点为井下,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工资为计件工资。该《劳动合同书》于2014年3月11日在绥江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2016年12月27日,代广友代表三渡零号井与李国清签订《协议》,约定“一、终止劳动关系的日期为2015年2月25日;二、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三渡零号井)同意乙方(李国清)申请离岗体检或职业病诊断。若乙方最终被诊断为职业病工伤,乙方自愿放弃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甲方应承担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相关款项),由乙方自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绥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理赔工伤保险待遇,甲方积极配合,所理赔的款项归乙方所有;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对甲方除享有离岗体检或职业病诊断的权利外,不再享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其他任何权益;四、本协议内容经双方认真阅读理解并熟知其内容,确认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任何情形”。2017年1月11日,三渡零号井组织李国清等人到绥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离岗体检。原审法院认为,李国清自2007年2月起便在三渡零号井从事采煤工作,属三渡零号井的工人。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后,三渡零号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安排李国清进行离岗体检或职业病诊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渡零号井与李国清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该《协议》的条款是三渡零号井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在该《协议》的第二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三渡零号井)同意乙方(李国清)申请离岗体检或职业病诊断”和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李国清)对甲方(三渡零号井)除享有离岗体检或职业病诊断的权利外,不再享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其他任何权益”,明显带有胁迫和免除三渡零号井责任,加重李国清的责任、排除李国清主要权利的性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李国清请求确认其与三渡零号井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协议》无效,因该《协议》属部份有效,部份无效,故予以部分支持;三渡零号井辩解该《协议》合法有效,在该《协议》的第四条已提示李国清本协议内容经双方认真阅读理解并熟知其内容,确认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因该《协议》条款本身就含有胁迫的性质,故对三渡零号井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李国清与绥江县三渡煤矿零号井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协议》第二条、第三条无效。二、驳回李国清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绥江县三渡煤矿零号井负担。宣判后,三渡零号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三渡零号井上诉请求:撤销(2017)云0626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上诉理由:1、涉诉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没有签订协议的人也进行了离岗体检,被上诉人是自愿签订该协议的;2、涉诉协议不属于格式条款,协议中明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上诉人不存在疑似尘肺病,协议没有损坏或加重上诉人的责任;3、《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上诉人李国清没有发表答辩意见。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本院认为,上诉人三渡零号井与被上诉人李国清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第三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协议书》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三渡零号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肖荣蓉审判员 杨稳香审判员 李恩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