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25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6日,永登县城关镇居民,住永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25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目前下落不明。被告:陶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1日,永登县畜牧局职工,住永登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保全费42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10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葛俊和审 判 员 宋琴琴人民陪审员 铁 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琴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