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门权、王欣琪走私、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门权,王欣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刑终249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门权,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6年7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7月5日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欣琪,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德都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毅、马春冲,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门权、王欣琪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陕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门权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欣琪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大麻研磨器一个、电子称一台,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门权、王欣琪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门权、王欣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门权、王欣琪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门权、王欣琪撤回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张清峰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