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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呼秀林与被执行人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秀林,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呼秀林,男,1953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70年出生,现住阳泉市。申请执行人呼秀林与被执行人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7)晋0302民初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水果款162405元及利息(以16240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因被执行人杨志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呼秀林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志强银行存款168290元(含案件受理费3549元、执行费2336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