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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商廷军与李珩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廷军,李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商廷军,男,1957年10月10日,汉族、个体,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珩,男,1980年7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商廷军与李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李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7月24日划拨被执行人李珩名下的存款289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冬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