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7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德胜、王西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胜,王西印,杜青,王丽君,刘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7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德胜,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牡丹区环保局监察员,住菏泽市。被执行人王西印,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杜青,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王丽君,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刘国庆,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丽���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丽君所有的位于菏泽市景昀苑小区-50-10001,合同号为20131125032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过户、抵押、买卖、赠与等处分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伯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