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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众恒电池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众恒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环路*号国际经贸大厦*楼。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众恒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浦田路***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众恒电池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7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7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刘 东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俊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