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陈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陈瑜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民终2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责人:赵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瑜,女,汉族,1992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臣、被上诉人陈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上诉请求:在一审判决数额上,减少上诉人赔偿8万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涉案车辆损失与客观损失不相符,且评估机构没有对其鉴定意见作出合理解释,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损失应为14万元左右。被上诉人陈瑜辩称,涉案车辆的评估报告系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一审认定事实正确,判决结果适当。陈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62281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瑜证据为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保险单、施救费发票,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证据为渝D×××××车辆修复价格评估报告,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法院认为,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对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损失予以认可,其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陈瑜的各项损失为:车辆维修费223900元,施救费1500元,共计225400元。其余损失,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在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投保的商业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内,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应予赔偿。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赔偿陈瑜车辆维修费223900元、施救费1500元,两项共计2254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陈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34元,减半收取2617元,由陈瑜负担367元,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负担225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陈瑜于2016年4月28日以32万元价格购买刘洪的渝D×××××奔驰轿车一辆,并于2016年9月8日在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对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293304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均为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2016年12月26日,刘飞驾驶渝D×××××奔驰轿车在商丘市××转盘东侧铁路桥下发生交通事故,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2017年1月3日作出商公交认字[2016]第122620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飞驾驶车辆操作不当撞到石墩上,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刘飞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委托河南省天中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于2017年1月6日作出评估报告,认定渝D×××××奔车辆损失为255781元。诉讼期间,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申请对渝D×××××奔车辆损失重新评估,一审法院委托商丘百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商丘百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作出商泰评报字[2017]第04-01-04号价格评估报告,该价格评估报告认定渝D×××××奔车辆修复费用为223900元。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系其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商丘百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该车辆评估报告附有车辆修复价格明细表,能够证明车辆受损的情况,车辆损失的鉴定意见系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可以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有效依据,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缺陷,原审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虽对基本事实未作出明确认定,但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鹿国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