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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曾嘉与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嘉,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099号申请执行人:曾嘉,女,199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平街88号17层。法定代表人:田春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嘉与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0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