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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5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姚中奇、汪英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中奇,汪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52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中奇被执行人汪英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10民初211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汪英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英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英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汪英英(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钞的存款人民币2774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新华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