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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志云与XXX、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云,XXX,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4292号原告:陈志云,居民。被告:XXX,居民。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26号4楼。法定代表人:沈从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黄海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徐步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志云诉被告XXX、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志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陈志云负担。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