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庆生与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702号原告刘庆生。被告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西路207号。法定代表人朱刚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抄铮,该公司城市经理。原告刘庆生诉被告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庆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庆生负担。审 判 员 向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 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