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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小明与广汉市协力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明,广汉市协力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86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明被执行人:广汉市协力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民初1606号调解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汉市协力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00元扣划至广汉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帮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瀚 微信公众号“”